台灣的古蹟保存運動從1970年開始到現在,好歹也歷經了三十多個寒暑了。這三十多年間包括了文建會的成立、大家引頸期盼的《文化資產保存法》誕生以及文資中心的相繼成立,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的未來彷彿像是向日葵一樣的燦爛光明。
但隨著國際間資訊傳遞的快速流動、國人出國旅遊的機會增加、坊間書局陳列的各式出版品…在在的都直接或間接的反映了國際間所倡議的「文化遺產」保存觀念已成為一種普民常識,當然台灣也不免俗的也要崇洋媚外一下,什麼世界遺產啦,世界遺產潛力點的推動啦,很多對於文化遺產或世界遺產的保護觀念已經漸漸的在你我口中可以朗朗上口幾句。但有趣的是,政府公部門的政策往往像是一頭很笨拙的大象在緩慢移動著,對於很多的政策執行與提出都讓人瞠目結舌,不知該如何反應。就拿這次彰化民俗村的「新北投車站」、「北斗奠安宮」、「嘉義廖氏診所」、「麻豆林家古厝」、「斗六一條龍」、「嘉義一條龍」及「鹿港施家古厝」等七棟建築物列為暫定古蹟例子來說好了,不論在民俗村內的這七棟還是七十棟老房子多麼的具有保存價值,我們都該先提出一個疑問,這些本來應該在「原產地」的它們怎麼會淪落到彰化民俗村呢?這些老房子原來的家呢?為什麼被老家給趕出去呢?以最近想要藉由公益信託來募款買回「新北投車站」的北投居民來說,民國88年隨著台灣鐵路新北投線的停駛,當時的車站被彰化縣政府以象徵性的1圓購買運回組裝,所以一直放在民俗村內供人參觀。事隔近十年,我們當然可以說我們的保存意識提昇了,所以開始關心我們的文化遺產應該要在原址原地才有意義的觀念,但我支持的是這樣的態度,一種尊重自己在地文化的態度,因此北投居民願意募款向民俗村買回,我沒有異議。但若相反地來說服大眾說這樣的建築物具有「古蹟」資格,我則大大的不以為然,尤其是彰化縣政府的作為更是滑稽。
簡單來說,這件事可以分成三個部份來討論:
第一、「古蹟」不等於「老房子」
《文化資產保存法》將古蹟的指定工作說的很清楚,當然,法令是不會有完美的。文資法當中所認定的古蹟身份,是一個具有由法令效力且經過一定審核機制的「法定身份」,而不是一般社會大眾常常認為只要是老的、舊的、精美的老建築都可以自己封之為「古蹟」。古蹟就是古蹟,老房子就是老房子,兩者之間有相對關係,但絕不能劃上等號。
第二、「保存文化遺產」不是只有「指定古蹟」一條路
台灣社會大眾向來被政府寵壞了,台灣的政府也向來習慣了溺愛小孩,在面對文化遺產的保存與維護工作之際,我們該捫心自問的是,我們為什麼要保存這個文化遺產?是為了自己?還是為了爭取政府補助古蹟修復的經費?是為了保存自己在地的文化,還是為了爭食委外經營再利用的商機?長久以來,我們的古蹟保存運動被教育成為達保存目的,不擇「指定古蹟」的手段,為什麼保存文化遺產就一定得跟指定古蹟要把連在一塊兒,難道沒有古蹟身份的文化遺產,就該不屑一顧嗎?如果不是,那麼真的被指定為古蹟之後,又有什麼不同呢?除了身為古蹟的榮耀之外以及享有政府的補助款外,我不明白有什麼好指定古蹟的。如果古蹟有生命會說話,我相信他在乎的不是有人花錢幫他買新衣服(古蹟修復),也不是一天到晚幫他換新的工作(古蹟再利用),他在乎的應該是一輩子可以有人好好的照顧他,讓他不用擔心健康的問題(古蹟的安全),這些遠比他當什麼模範生(指定古蹟)來得有意義。
第三、「古蹟」v.s「公益信託」的價值
西方國家有許多古蹟的經營管理結合了所謂的信託機制(trust),這個在英國行之有年的制度,現在看來,的確對於英國的文化遺產幫助極大,台灣也曾有人試圖要建立這樣的機制,甚至台北有某家銀行還發行了台北古蹟的認同卡來提撥一定的刷卡金額來維護古蹟,這些立意良好的工作,其實都忽略了公益信託作為古蹟保存最重要的目的與精神,那就是公開化、透明化地將文化遺產的經營事務攤在陽光下,供大眾檢驗。簡單來說,就是所有的古蹟捐款與捐款後的實際收入用途等等,都要有計畫且定期的公開給所有的社會大眾知道,這樣的態度才是國外將古蹟藉由信託制度來管理的最大目的。反觀台灣目前的狀況,公部門不用說,他們連古蹟相關的研究報告都視為機密不願對外公開,民間單位能實際管理古蹟的組織或單位也將古蹟的經營績效視為高度的商業機密,試問,這樣的態度,我們要如何「信任」這樣的古蹟管理單位,又如何「託付」我們的文化遺產給他們保管。因此,古蹟的管理才是面對文化遺產保存的最後一道關鍵工作,指定不指定古蹟,我都認為不是最重要的事,倘若民眾習慣性的將保存文化遺產的工作丟給政府去負擔,那也不用再談什麼地方精神或社區營造了,因為文化遺產的地方價值早已被地方棄之如敝蓰,地方居民也就不要再誇口說什麼那是他們的共同記憶了。 其實,文化遺產的保存問題不能每次都像是生病發高燒只曉得用「指定古蹟」這顆普拿疼治病,就拿彰化縣長卓伯源所宣布民俗村內的新北投車站等7棟建築物列為暫定古蹟,同時強調:「我們希望能夠把這些文物保存下來,就像台灣民俗村創辦人施金山先生的理念,要把這些先人留下來的寶貴資產繼續留給後人」,乍看說的很有道理的一段話,但問題是,保存老房子跟指定古蹟有什麼關係?為什麼要用政府的公權力與機制去宣揚台灣民俗村創辦人施金山先生的理念?如果保護珍貴的文化遺產給後人都一定要用指定古蹟一途的話,那我們民眾還需要負擔什麼責任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