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世界遺產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世界遺產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一、 介紹推廣世界遺產與保護世界遺產之觀念,讓國人透過知識與世界接軌。
二、 藉由世界遺產之媒介,將人類歷史文明面貌與天地自然之美串聯起跨越時空的地圖,使國人認知作為一個地球村的世界公民理當認識並維護這個大環境。
三、 透過知識傳遞與實地探訪,讓國人的旅行觀念走入深度、精緻的新階段。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紹興北街35號5樓之8。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接受會員入會申請。
二、 辦理文化性專業課程。
三、 出版專業性書籍與刊物。
四、 委外辦理世界遺產地區參觀訪問團。
五、 建置會員網站,提供會務訊息。

第 五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 榮譽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由一般會員二人推薦,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
二、 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由一般會員二人推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者。
三、 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由一般會員二人推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者。
四、 贊助會員:
參與本會活動,認同本會宗旨,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十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執行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廿一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執行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廿二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廿三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廿四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廿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廿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 廿七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廿八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廿九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20,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6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2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卅一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卅二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卅三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卅四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卅五 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二年八月廿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 )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