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廿七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廿八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廿九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20,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6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2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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